德雷德斯科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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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雷德斯科特案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简称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判决的一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该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南北战争后《美国宪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和“流血的堪萨斯”(Bleeding Kansas)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Missouri Compromise),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他一旦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虽然案件的名称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实际为“Sanford”。这仅是一个文员的拼写错误,但法院没有纠正。

相关分词: 德雷 德斯 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