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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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


定义

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一种金融文书,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在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中,空白背书的效力与正式背书的效力相同。在我国,空白背书应当补记才能产生一系列票据效力。

应用范围

空白背书存在于银行业务、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据、不记名债券 、汇票、国际贸易议付文件、期票、本票等业务往来中。

空白背书在国际贸易运输提单上的使用方法


凭指示提单(to order)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业务中,我出口商一般采用凭指示提单(to order),即提单收货人一栏不写明收货人,而只写凭指示(to order)。这种提单需要进行空白背书,即发货人在正本提单背面条款处签章。持有该份正本提单的国外进口商即拥有了该提单项下的货权。

凭指示提单的其它特点

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但是,此种背书还有其它特点: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票据以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采取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连续背书转让”。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银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空白背书的原因


空白背书的主要原因是贸易中间商避免厂家和买家直接联系而使用的一种手段。由于中间商不是货物的直接买家,为了把货权转让给真正的买家,中间商要求厂家把单据收货人一栏写成“to order (凭指示)”,而不写成真正买家的名字。这样中间商在收到单据的时候就可以通过空白背书把单据转让给买家,也就是货权转让给买家,这样中间商既可以赚的自己的差价,又能保证避免厂家和买家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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