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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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江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西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友谊奖”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向为本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的荣誉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名额。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本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本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高级专业人员;

(三)在本省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本省工作或为本省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凡经江西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在本省工作,对我国友好,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庐山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省传播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四)为我省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促进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每年下发申报“庐山友谊奖”通知后,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填写《“庐山友谊奖”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外国专家事迹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第七条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牵头成立“庐山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外国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江西省外国专家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 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十条 对获得“庐山友谊奖”并符合国家“友谊奖”评选条件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一条 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一次省内免费休假疗养。

第十二条 对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者,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者及其事迹,应事先征得聘请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三条 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外国专家,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四条 “庐山友谊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十五条 已获得“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纳入该奖项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作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庐山友谊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