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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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太平猴魁”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太平猴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太平猴魁”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太平猴魁”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黄山区茶业协会是“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黄山区茶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产自黄山区境内茶区,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境内的新明乡、龙门乡、汤口、三口镇、谭家桥镇、仙源镇、耿城镇、焦村镇、甘棠镇、太平湖镇、乌石乡、永丰乡十二个乡镇。

第六条 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

“太平猴魁”品质要求必须符合太平猴魁茶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57—2002)。

(1)“太平猴魁”茶外形特征及品质特征:两叶一芽(俗称两刀一枪),不散、不翘、不弯曲、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遍身白毫,含而不露,且主脉部分呈暗红色,滋味鲜爽醇厚,独具猴韵。

(2)土壤:太平猴魁产区土壤的成土母质主要为千枚页岩风化物及花岗岩分化物,以扁石黄泥土,麻石黄泥土、扁石黄壤类型为主,主要为乌沙壤、黄棕壤、黄红壤、黄壤等,表层腐殖质层较厚,有机质含量高,PH值5—6。

(3)植被:太平猴魁茶产区位于海拔300m以上,四周植被繁密,森林覆盖90%以上,主要树种为常绿阔叶林、竹林。

(4)品种:制作“太平猴魁”茶专用品种柿大茶。

(5)采摘要求:采摘时间在4月中旬左右,立夏前结束,每天的采摘时间是上午六时至十时,即清晨朦雾中上山采茶,雾退即收工;采摘标准为一芽三、四叶初展,采用提手采;采摘的鲜叶必须装在洁净、透气的竹篮中,不可闷压,及时摊放于竹制可透风漏水的大篾盘中。

第七条 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1)制作要求及加工程序:①拣尖。鲜叶采摘后倒在拣板上,按一芽二叶初展的标准一朵一朵进行挑选;②摊放。对精心挑剔出的猴剔出的猴魁原料摊入竹匾或竹垫上,摊放时间4-6小时;③杀青。杀青一定要采用锅式杀青,应以木炭为燃料,锅温120℃;④整形。将杀青叶一枝枝理平直在筛网上,茶叶不相互折叠、不弯曲、不粘靠,上下筛网夹好后,用木滚轻轻滚压,以叶片平伏挺直即可;⑤烘干。分头烘、二烘、三烘三次烘干。

(2)成品茶无劣变,无异味,不含茎梗、老叶和茶果,不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产品不着色,不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和芳香物质。

(3)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太平猴魁茶工艺规程(DB34/T258—2002)的要求,进行贮藏、运输、包装。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

第三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黄山区茶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黄山区茶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黄山区茶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将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太平猴魁”证明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2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黄山区茶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黄山区茶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黄山区茶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各项经贸洽谈、信息技术交流活动。

(4)在国内外技术贸易中,“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使用者可以将此商标作为产品品质证明。

第十五条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义务。

(1)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太平猴魁茶产区地域范围、品质特征及加工工艺标准、质量指标的规定。

(2)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品质事故,需立即报告区茶业协会,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3)“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使用者,应接受区茶业协会的不定期抽样检验,包括产品的数量、品质和标识的使用。被检产品合格,检验费用由茶叶协会承担;被检产品不合格,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第五章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黄山区茶业协会是“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修订本规则,对申请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的资格、产品质量进行审查检验,对“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行为。

第十七条 黄山区茶业协会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接待来访、答复咨询,管理“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印制,协调处理有关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产品质量方面的争议等问题。

第十八条 黄山区茶业协会为保证“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太平猴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处理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发生,黄山区茶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黄山区茶业协会许可,擅自在(申报的产品)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黄山区茶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黄山区茶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由黄山区茶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太平猴魁”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刷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