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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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6年11月19日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

序言

阿尔及利亚人民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斗争,以及在民族解放阵线和民族解放军领导下进行的解放战争,赢得了独立。这一解放战争将作为标志着第三世界人民崛起的一部最重要的史诗载入历史。阿尔及利亚人民自独立的翌日起,就坚定地致力于建设国家,建设一个以消灭人剥削人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选择范围内,旨在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进步的新社会。

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公民投票时人民通过的宪章,给予阿尔及利亚革命又一次按照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来选择制订理论、提出战略的机会。今后,阿尔及利亚人民怀着对他们将建设的社会的明确理想,前进在进步的道路上。

宪法是宪章规定的一项重大目标。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九日历史性调整后十多年来,为使我们民族有一个建立在现代化和民主的基础上的国家,为把革命的进步思想变为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成就,并在思想和行动的推动下,为使人民革命的内容发展为最终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一直在进行不懈的斗争。起草和确定宪法继承了这项事业,并使之臻于完善。

重新获得了全部主权的阿尔利亚,建立在这样一些机构上,这些机构是以人民群众参予管理公共事务、并决心为争取发展而斗争为基础的。发展的目的是要达到在民族经济摆脱一切帝国主义控制后,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阿尔及利亚人民在各方面都在日益扩大和巩固战线以及走向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在国际方面,由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革命在世界上产生的影响,由于阿尔及利亚支持世界一切正义事业而赢得的尊敬,阿尔及利亚今天所处的地位是突出的。同时,阿尔及利亚之得到人们重视,还因为它在国内的组织工作和发展方面作出的认真努力,这表现为谋求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并使那些受殖民主义剥削和旧制度的不公正待遇最深重的群众地位得到提高。

民族解放阵线代表大会将制订党章,建立党的领导机构;组织这次代表大会将完成按照一九六三年六月十九日宣言的提法,使我国具有“不以人事世事变迁为转移而继续存在下去”的机构的事业。

就这样,在继承和加强自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伟大革命开始就鼓舞着人们的崇高理想的情况下,全面地履行了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九日向阿尔及利亚人民作出的庄严诺言。

第一章 阿尔及利亚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共和国

第一条 阿尔及利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主人民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是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伊斯兰教是国教。

第三条 阿拉伯语是民族语言和官方语言。

国家努力在正式场合普及使用民族语言。

第四条 共和国首都是阿尔及尔。

国歌、国玺和国旗的特征由法令规定。

第五条 民族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公民投票或通过当选的代表行使主权。

第六条 国民宪章是国家政策和各项法令的根据。

它是各级党和国家机构的思想和政策参照的依据。

国民宪章也是一切解释宪法条款的基本参照工具。

第七条 人民议会是国家的基础机构。它是反映人民意志,体现民主的场所。 它是权力下放,以及人民群众参预管理各级公共事务的根本基础。

第八条 在组成方面,选举产生的人民议会,代表革命的各种社会力量。选举产生的人民议会大部分由劳动者和农民组成。

被称为劳动者的是任何自食其劳动果实(不论是脑力不是体力劳动),并在 他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中不雇佣他人的人。

第九条 人民的代表应当符合有能力、廉洁和负责精神的标准。

担任人民代表同财富和占有资产是水火不相容的。

第二节 社会主义

第十条 国民宪章里被崇高地表达出来的人民的不可逆转的选择是社会主义,这是能够全部完成民族独立的唯一道路。

根据国民宪章的提法和精神,社会主义是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革命的深入和它的人合乎逻辑结果。

阿尔及利亚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这个革命旨在废除人剥削人。革命的格言是“通过人民和为了人民”。

第十一条 社会主义要保证国家的发展,使劳动者和农民都成为自觉的和负责的生产者,建立社会公正和促进公民的发展。

社会主义革命确定的基本行动路线是加速促进人的生活条件的提高,使之符合现代生活标准,并给阿尔及利亚以一种摆脱剥削和不发达的社会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建立在这种社会经济体制之上,这种体制将日臻完善,以便吸取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益处。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有三项目标:

1、 巩固民族独立;

2、 建立一个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

3、 促进人的进步及其自由发展。

党和国家机关负有实现这些不可分割和相互补充的目标的使命。

第十三条 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是社会主义的主要基础,国家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最高形式。

第十四条 国家所有制就是由全民集体占有的所有制,国家就体现了全民集体。对国有化的牧场、耕地或可耕地、森林、河湖、地下资源、矿山和采矿场、天然能源、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无机的、天然的和有生命的财富,已一劳永逸地建立起了 家所有制。

此外,所有国有化了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设备以及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港口和交通干线、电报、电话、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主要的陆路运输工具,以及国家已经建成和就要建成、发展或获得的所有工厂、企业和经济、社会与文化设施,也都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建立起了国家所有制。

对外贸和批发也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建立起了国家垄断。

这种垄断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的。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企业(国家把一部分资产的开发、经营和发展委托给了这些企业)应该在它们的结算中,遵照法律的规定使资产的价值符合于委托给它们的产业的价值。

这些资产的价值的折旧和可能的重新估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和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属于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财产的个体私有制受到保护。

私有制,特别是在经济活动方面,应该有助于国家的发展和有益于社会,这种私有制受到法律保护。

财产继承权受到保护。

第十七条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实行征用。征用要给以合理和公平的赔偿。 任何国际协定都不得反对为公用所采取的征用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革命、农业革命、工业革命、地区平衡、社会主义管理是社会主义建设的轴心。

第十九条 文化革命特别要达到的目的是:

1、 确认民族特性,促进文化发展;

2、 提高全民教育水平和技术能力;

3、 采取一种同伊斯兰教义以及国民宪章所规定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各项原则协调一致的生活方式;

4、 向群众进行解释工作,动员和组织他们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保卫社会主义革命成果而斗争;

5、 为改造过时的和不公正的社会结构,要提高社会觉悟和采取相应的行动;

6、 扫除社会弊病,反对官僚主义恶习;

7、 消除封建行为,地方主义,裙带作同和一切反革命的歪风邪气。

第二十条 农业革命创造了一个新社会的蓝本,它预示着在未来的阿尔及利亚各城市和乡村地区将协调地发展。农业革命的目标是:

1、 摧毁人剥削人的物质基础和反社会的观念;

2、 粉碎依附和剥削的旧经济关系。

3、 为在农村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奠定基础;

4、 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新村消灭城乡差别;

5、 把组织生产劳动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中心基础。

第二十一章 工业革命的目的除发展经济、进行人的改造,提高他们科技水平以及改革社会外,同时还要改造祖国大地的面貌。

工业革命是社会主义前景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前景则赋予它以深刻意义和政治上的重要性。

第二十二条 地区平衡政策是一项基本选择,其目的在于消灭地区差别和优先促进最落后的市镇的发展,以便保证全国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社会主义管理是解放劳动者的一个因素。劳动者通过参加管理,就能作为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生产者而切实地负起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建立在劳动之上。它要根本废除寄生主义。它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劳动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公民们保证自己获得生活资料的来源。

劳动的安排既考虑社会和经济的要求,劳动者的选择,同时也考虑劳动者的才能和熟练程度。

第三节 国家

第二十五条 阿尔及利亚对它的全部领土、领空和领海行使国家主权。

阿尔及利亚也要对在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表面或内部的各种资源行使主权。

第二十六条 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意志。

国家是专为人民服务的。

国家由于人民的拥护才得以存在和具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国家在实现其目标和行使职能中是民主的。

人民积极参加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参加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是革命的一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阿尔及利亚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是在社会主义组织原则的基础上根本改造社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改造生产关系,领导国民经济并保障它的发展。

这一计划其设想是科学的,制订是民主的,贯彻是必需的。

国家组织生产和决定国家收入的分配。它是改造经济和整个社会关系的主要力量。

第三十条 国家计划应确保各地区和各生产部门全面协调的发展。它要发挥所 有生产力的使用效能,增加并公平分配国家收入,以及提高阿尔及利亚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计划的制定是民主的。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省和市镇各级议会以及劳动者大会和群众组织参加制定国家计划。

在不同损害党和国家高级机关集中协调的前提下,国家计划应分权下放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了管理全民集体所有财产,国家建立了按照人民利益和国家计划而发展生产的企业。

根据国家计划的方针,这些企业为了国家给它们的财产,也为了全国的利益而从事积累。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每个公民的生存条件负有责任。

国家确保满足公民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对尊严和安全的要求。

国家的目标是要使公民摆脱剥削、失业、疾病和无知。国家保护侨居国外的公民。

第三十四条 国家组织实行地方公权原则,机构民主化和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公权立足于合理分配权力和任务,这些权力和任务同在国家统一的范围内合理分担责任相一致。

地方分权旨在给予地方以人力和物力的手段,并责成地方促进本地区的发展,以作为国家努力的一部分。

第三十六 地方行政区是省和市镇。

市镇是政治、行政、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基层地方行政单位。

地方组织和行政区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为国家服务的一切职务都不是特权,而是公职。

国家工作人员只应考虑人民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公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发财致富和谋取私利的手段。

第三十八条 担任国家负责职务的应是有能力、廉洁和事业心强的公民,他们只能靠自己的工资为生,而不能直接地或通过中间人从事任何赢利的活动。

第四节 人与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第三十九条 保护人与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废除一切性别、种族或职业歧视。

第四十条 法律对所有人一样有保护、强制或镇压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通过排除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各种障碍来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平等,因为这些障碍限制公民平等,阻碍人的全面发展,并阻止全体公民 有效地参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组织。

第四十二条 宪法保护阿尔及利亚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一切权利。

第四十三条 阿尔及利亚国籍由法律规定。

取得、保留、丧失和取消这一国籍的条件由法律确定。

第四十四条 保证所有称职和有能力的公民享有参加国家及其所属机构工作的同等机会。

第四十五条 只有根据正当颁布的犯罪法,才能拘捕人,否则任何人不得被拘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在其经正常审判定罪前,都被视为无罪的,并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十七条 司法判决的错误由国家来甄别。

甄别的条件与方式由法律确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障人身不可侵犯。

第四十九条 公民的私人生活和尊严不可侵犯,并受法律保护。

保障一切形式的私人通信和通讯秘密。

第五十条 国家保障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搜查只有在符合并尊重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搜查只能依据有关司法部门的书面命令进行。

第五十一条 只有在法律确定的案件中,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进行跟踪、逮捕和羁押。

第五十二条 在刑事调查中,拘留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延长拘留的时间。

拘留期满时,如被拘留者提出要求,则必须对其进行体检。这一权利将告知本人。

第五十三条 信仰与舆论自由不可侵犯。

第五十四条 法律保障公民学术、艺术和科学创作自由。

版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五条 保障言论、集会自由。这种自由不能用来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基础。

根据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实行这种自由。

第五十六条 承认结社自由

这种自由在法律范围内实行。

第五十七条 享受全部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的公民有权自由来往于全国各地。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出国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具备法律条件的任何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九条 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保障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者要求担作为一种义务与荣誉的生产职责。分享国民收入一部分的权利与履行劳动的义务相连系。

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予的报酬,按实际完成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来决定。

寻求一种更好的生产率,是社会主义社会一个永久性目标。

通过进行精神鼓励和给予集体和个人物质利益的一种适当制度来奖励工作和生产率。

第六十条 承认一切劳动者的工会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

第六十一条 社会主义部门的工作关系,根据社会主义管理法的条文、规定处理。

在私营部门,承认罢工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

第六十二条 国家保障工作中的劳动保护、安全与卫生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障休息的权利。

法律决定行使这种权利的方式。

第六十四条 在法律范围内,国家保障那些还不能工作、不能再工作或永远不能工作的公民的生活条件。

第六十五条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家庭享有国家和社会的保护。

国家通过一项政策和一些相应机构保护母亲、儿童、青年和老人。

第六十六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实行免费教育。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行义务基础教育。

国家保障平等行使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组织教育。

国家注意使所有的人具有受教育、职业培训和从事文化活动的同等机会。

第六十七条 公民有保护自己健康的权利。

通过普及的免费医疗,加强疾病预防,不断改善生活、劳动条件,以及促进体育、运动和业余活动来保证这一权利。

第六十八条 根据法律和阿尔及利亚人民好客的传统,正常居住在我国的一切外国人受到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如果不是根据和执行引渡法,不能将任何人引渡出国。

第七十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享有合法避难权的政治难民交出或引渡。

第七十一条 破坏权利和自由,在肉体或精神上损害他人的行为要依法惩办。

国家保证对维护人身自由和不可侵犯的公民给予帮助。

第七十二条 滥用权力的行为要受法律制裁。

第七十三条 法律确定剥夺任何利用其权利和自由危害宪法、国家集体利益、人民团结和领土统一、国内外安全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条件。

第五节 公民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人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服从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人不得无视法律。

第七十五条 任何公民都有义务以他的劳动和行为来保护公共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尊重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和按其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七十六条 公民忠于祖国和为保卫祖国作出贡献的职责是永久性的义务。任何公民应忠实地履行其对国家集体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任何公民有义务维护和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叛变、间谍活动、投敌以及任何有损国家安全的犯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办。

第七十八条 税制对所有公民都是一样的。每人应按其资财并依照法律为公共消费作出贡献,以满足人民的社会需要和国家的发展与安全。

任何课税、租税、捐税或关税都无追溯效力。

第七十九条 法律承认父母有义务教育和保护子女,子女有义务帮助和接济父母 。

第八十长 任何公民都就遵守公民的纪律,尊重别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

第八十一条 妇女应充分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