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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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局馆




机构沿革


1956年11月和1957年6月,先后成立省委档案馆筹备处和省人委档案馆筹备处。

1958年9月,两个档案馆筹备处合并。

1959年6月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安徽省档案管理局。

1959年7月11日,安徽省编委批准安徽省档案管理局编制13名、安徽省档案馆编制15名。

1959年10月19日,经省委批准,成立安徽省档案管理局、安徽省档案馆,合署办公。

1968年4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改省档案馆为省革委会档案室,归省革委会办事组秘书小组领导。

1973年4月,恢复了省档案馆,隶属于省革委会办事组文档小组。 1975年8月,省委办公室设档案处,处馆合署办公。

1980年2月,成立省档案局,与省档案馆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03年,在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省档案局和省档案馆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被确定为省委、省政府直属单位,正厅级建制。现设9个处室,即办公室(加挂人事处牌子)、法规处、标准化建设处、科技信息处、保管处、征集利用处、整理编目处、机关党委、监察室。

2003年4月3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省档案局与省档案馆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委、省政府直属单位,正厅级建制;内设办公室(加挂人事处牌子)、法规处、标准化建设处、科技信息处、保管处、征集利用处、机关党委,编制74名(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69名)。

2004年6月18日,省编办批复,同意省档案局(馆)增设整理编目处,增加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2008年7月14日,省档案局印发安徽省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职位设置,实施“三定”工作。

省档案局与省档案馆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委、省政府直属单位,正厅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接收、收集和保管省直各单位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开发 利用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负责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审定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档案资料接收和收集范围。

(六)组织指导全省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七)负责指导、协调省直和市、县及专项档案业务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