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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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河北商会




商会简介


安徽省河北商会经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安徽省河北商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发展、服务”,即团结全体河北在皖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皖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河北企业和商人来安徽发展,为冀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会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冀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河北特色的社会团体。

商会章程


安徽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安徽省河北商会(英文名称为:Hebei,Anhui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HAPCC

第二条 本商会由河北在皖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发展、服务”,即团结全体河北在皖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皖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河北企业和商人来安徽发展,为冀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冀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河北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安徽省河北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河北省合作交流办公室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安徽省河北商会办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环国际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如下:

(一)走访会员单位,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单位运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河北在皖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观念,为会员单位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安徽、河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及全国人大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冀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单位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四)组织冀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皖冀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单位和冀籍企业家知名度;

(五)开展河北与安徽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河北工商界人士来皖投资创业,充分发挥皖冀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安徽和河北经济建设作贡献;

(六)加强河北在皖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健康发展;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等各项服务;

(八)调解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相关评比活动;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本商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北人或河北企业在安徽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河北企业驻皖机构以及河北省在安徽省所辖市、县登记的各类商会;

(二)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使用商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商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两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六)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列席商会相应的会议;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团体或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商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通讯费、网络费以及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各项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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