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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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来,我省各市和47个县(市)相继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正在向乡镇延伸,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和拓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依法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域范围。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各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要统一调整为城乡规划区。其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调整为城市和镇规划区。

(二)继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在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等方式,逐步在镇一级配备城市管理行政力量,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已经在镇一级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市、县,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科学界定行政执法种类和范围的前提下,依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统一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看得见、管不着”与“管得着、看不见”的矛盾,破解基层行政执法难题。

(三)拓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域和权限范围。各市、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行政执法需要,在已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增加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种类和行政执法范围的,或者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城市管理领域向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拓展的,应按照《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位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合肥经济圈等区域的市、县政府,可以在统一执法标准、开展执法协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促进区域经济更好发展。

 二、大力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服务型城管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贯穿到城市管理全过程,在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城市环境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同时,要充分照顾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尽可能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推动城市文明和谐发展。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关系、严格执法和服务群众的关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相对不足与城市公众社会需求日益增长的关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整个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发展的关系,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帮助服务为主、以批评劝诫为主,做到纠错有理、执法有情、处罚有度,体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人本执法。

(五)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考试合格,申领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培训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资格审查。要全面清理整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法律培训和作风建设,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者、城市文明执法的执行者、社会公众信得过的服务者”,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七)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要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依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要建立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把行政执法质量纳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考评内容。要继续推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核把关制度,明确审核把关的案件范围和程序。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列入规划,切实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建设。要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网络查询服务和信息沟通机制,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引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要通过城管110、网格化管理等现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段,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实行精细化、社会化、动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

 三、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要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与工作联系制度,实现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要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相关专业部门作出专业界定的,应当主动与专业部门协调,界定后再作出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或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要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原则上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强化工作指导。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十一)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教育、督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自身工作,不断提高城管执法水平。要完善个案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执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把各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保证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得到依法有效行使。

四、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十二)落实领导责任。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法制、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此项工作。

(十三)加强执法保障。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市、县政府要从思想、组织、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对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的工作方案中明确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执法保障、装备配置等要求,要认真落实到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把推进工作的过程变成普法过程,把实施前的宣传、实施中的教育、实施后的效果测评,作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注重发现宣传典型、表彰先进,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以上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