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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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




协会简介


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成立于2002年4月,由省供销社、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组成。现有常务理事27名,理事91名,会员近270名。是个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烟花爆竹团体组织。协会内设秘书处、生产技术开发部、市场信息服务部、安全法规咨询部等机构。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省供销社,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接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


根据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点,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为国家和省政府制定政策、修改法规提供依据,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开展日常工作。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活动,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政府部门对会员单位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授权和委托承办有关工作。

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帮助会员单位研究企业管理、经营方式、商品结构及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企业管理上等级标准,并组织企业上等级的评审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业务、技术人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安全、生产、技术、质量、流通、使用爆竹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推广新工艺和先进科技成果。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事项。

四、搜集整理有关资料,经常向会员单位提供全国和全省行业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开拓新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方式,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国或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议,及时沟通各种信息,加强地区间、企业间的各种协作与交往。

五、负责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和合法权益,当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将给予帮助。

六、开展烟花爆竹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英文名:ANHUI PROVINCIAL FIRE WORKS &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AHFF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烟花爆竹团体组织,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运输企业、焰火晚会燃放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属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团结和联合全体会员,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思维,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为全体会员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心抬路交口北。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搜集和整理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等方面提供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政府部门对会员单位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帮助会员单位研究企业管理、经营方式、商品结构及管理办法;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业务、技术人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运输、燃放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推广新工艺和先进科技成果,鼓励和协助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创名优品牌。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事项。

(四)组织全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弘扬先进;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共同规范市场秩序,查纠违反行规行约行为。

(五)负责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地区间、企业间的各种协作与交往;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引进经营理念,搞好协会自身建设。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包括兴办经营实体),增加协会收入,强化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准。

(七)开展烟花爆竹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

凡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燃放企业、运输企业及与烟花爆竹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者,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关心、热爱、支持烟花爆竹事业的各级领导、知名人士及具有本行业专长的安全监管、工商、公安、交通、质监、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新闻媒体等单位个人、零售经营者,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愿为烟花爆竹行业做出贡献的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可邀请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团体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按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其他原因,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可根据章程规定,每年由理事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讨论及决定有关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查和通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和实施计划,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就入会、退会、名誉职务的聘请等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经2006年5月15日协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修改和终止须经2/3以上的理事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