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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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安顺形象工程,有效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安顺市城市建城区、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

第二条 凡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使用燃煤炉灶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燃煤锅炉,2002年6月30日前所有1吨以下(含1吨)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四条 在规定范围内,现使用1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燃煤锅炉所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进行有效治理,2002年12月30日前实现达标排放或更换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禁止使用燃煤炉灶,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建燃煤锅炉,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办营业性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从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规定范围内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依法由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卫生部门收回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责令其拆除或没收燃煤炉灶。对拒不执行本规定,有关部门将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1吨以下燃煤锅炉应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对逾期未改用或停用的,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燃煤锅炉使用户、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经营者。

第十一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燃煤炉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公安局,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