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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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


为解决安顺市城市规划建城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问题,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和谐新安顺,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安顺市农民新村布点规划》、《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西南抵幺铺镇政府所在地,东达两所屯,北接火烧寨、张坪村,西秀区南到帆布厂,开发区南至贵昆铁路,东西长约18.8公里,南北约11.7公里,面积152平方公里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申请建房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报条件

(一)在规划建成区152平方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村民建房,但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维修,改建及新建住宅:

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2、村民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以下的;

3、经批准按规划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村民;

4、因国家政策原因新迁入无住房的村民;

5、新批宅基地必须符合镇、村规划要求。

(二)虽符合上述五条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户籍不在规划建城区范围的;

2、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的;

3、将房屋转让或出租后又申请建房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的;

5、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地块,或近期建设的区域;

6、在规划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的;

7、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安顺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的。

二、建房标准

(一)申请新建住宅的村民,户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非耕地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户口人数三人以下的,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严格按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审批,超过五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人均20平方米审批;

(三)农户单独建房层数不许超过3层;

(四)危房维修、改造,原则上按照原址、原结构、原面积、原高度进行审批;

(五)支持村委会、村民按规划联建多层或高层住宅进行安置。

三、所需资料及办证程序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

1、填写选址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3、提供村委会、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住房状况的审查意见,及是否同意建房的意见。

4、危房改造户必须提供危房鉴定机构对其现在住房情况鉴定的资料,并注明需改造的内容;

5、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二)建房办证程序

1、经规划部门研究同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宅基地审批表或国土部门的有关证明)的情况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村民建房完工后,需到规划部门换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重要依据。

四、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建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规划局放、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批后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建设个人应积极配合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五、办理时限

市规划局从收件(资料齐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时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八、其它事项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居住用房进行新建、改建、翻建的,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擅自改变个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由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农民新村(住宅小区)建设享受《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安府发〔2004〕7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村民新建宅基地,应采取调济、互换等多种方法解决村民建房土地问题。

(四)城区居民危房进行改造的,参照该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