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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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城镇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所称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管理部门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各乡镇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第四条 城建档案事业应当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上年度增量房备案目录。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等工程档案。

5、园林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泉、奇峰异石、城市雕塑、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重要遗址、古代石刻及风景名胜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公共厕所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查询和索取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齐。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列入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在修改补充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广泛收集志书、年鉴、大事记、历史文献及图片、科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利用现代声像技术跟踪采集城市重大建设活动及自然灾害情况材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除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外,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