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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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省内“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标内容

第二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 省下达给我市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二)安顺市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第三条 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两类。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各产煤县、区领导小组每年l月上旬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每年l月中旬组织对产煤县、区进行考核,并对辖区内煤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有关情况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领导小组积极做好省领导小组每年l月下旬组织对我市进行考核的准备工作,配合林东煤监分局对辖区内其他煤矿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

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一)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得0分;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60分;两项指标中一项超控制指标的,先记30分,再减去未完成项的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止)。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l分,扣完为止。

4.瓦斯综合利用控制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综合利用市下达的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5.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l分,扣完为止。

(二)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得2分。

2.有专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得2分。

3.按要求制定“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得2分。

4.按要求对年度煤矿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考核管理办法得3分。缺一项扣1.5分。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得3分,按县、区制定的工作计划,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有1处未整改扣0.5分,扣完为止。

7.加强科技兴安,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得2.5分,对力度不够的,给予适当扣分。

8.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得2.5分,每少l次扣l分,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它扣分项目

1.受到市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l分。

2.市、县、区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小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会诊”每少l矿,扣1分,一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的扣0.5分,扣完l 0分为止。

3.辖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实现区域联网的扣10分;只有部分矿井实现了联网,每少l个矿井联网,扣0.5分,扣完l0分为止。

4.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四)加分项目

1.县、区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一20%,加1分;超20%一30%,加3分;超30%一40%加5分;超40%以上加lO分。

3.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 0%一20%,加2分;超20%一30%,加6分;超30%一40%加8分;超40%以上加1 5分。

第四章 考核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产煤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相关目标的实施,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七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县、区为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县、区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县、区给予红牌警告。

第八条 先进单位由市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对连续2次受到红牌和连续3次受到黄牌的县、自治县、区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产煤县区、煤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请产煤县、区政府将本通知印发至所属产煤乡、镇政府及各煤矿企业。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