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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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查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成立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须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进入安顺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送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每月将本行业项目招标完成情况(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报送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各项目招标过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从省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组成由项目法人报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纳应从投标单位出俱转帐支票,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建立本市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设立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