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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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管辖权


初级法院共设有十个法庭:三个民事法庭、四个刑事法庭、二个刑事起诉法庭及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

下设法庭


民事法庭

民事法庭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她法庭管辖的民事性质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辖的其她性质的案件,包括审判该等案件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

刑事起诉法庭

1)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否起诉作出裁判。

2)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执行徒刑及收容保安处份,尤其有管辖权为达致下列目的而参与该等刑罚及保安处份的执行:

a)认可及执行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

b)对被囚禁的人提出的投诉,即使属被羁押的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审理;

c)审理对狱政场所的有权限机关所作的纪律裁定的上诉,即使属针对被羁押的人作出的纪律裁定提起的上诉;

d)给予及废止执行刑罚的灵活措施;

e)在被囚禁者服刑或履行保安处份的时间中,扣除被囚禁者因假装患病而住院的时间;

f)给予及废止假释;

g)延长刑罚;

h)对嗣后出现的精神失常进行审理;

i)终止、重新审查、复查及延长收容;

j)给予及废止考验性释放;

k)命令将人从有关场所释放;

l)建议给予被判处且正履行徒刑或收容保安处份的人赦免,并对其实施赦免;

m)对被判处徒刑或收容保安处份的人给予及废止司法恢复权利;

n)至少每月到监狱巡视一次,以查证羁押及判刑是否依法执行;

o)于巡视期间处理囚犯事前表示欲由其处理而提出的请求。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辖权审判应按照轻微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步骤进行的诉讼,包括审判该等诉讼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她管辖权。

刑事法庭

刑事法庭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辖的刑事或轻微违反性质的案件,包括审判该等案件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