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绿豆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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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绿豆产业协会




机构简介


白城市绿豆产业协会是由白城境内从事绿豆、流通、加工或提供其他与绿豆产业有关的社会化服务专业协会,是经发起人倡导的自愿加入的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市级社团组织。在行业管理上,接受国家和省、市对外贸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为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社会化服务。通过合理有效地调节资源配制,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一个有序经营,规范运做的市场运行体系,使我市的资源优胜变为产业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在使企业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协会的住所在白城市九一三路76号(白城市绿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协会章程


白城市绿豆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白城市绿豆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白城市绿豆产业协会是由白城境内从事绿豆、流通、加工或提供其他与绿豆产业有关的社会化服务专业协会,是经发起人倡导的自愿加入的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市级社团组织。在行业管理上,接受国家和省、市对外贸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为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社会化服务。通过合理有效地调节资源配制,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一个有序经营,规范运做的市场运行体系,使我市的资源优胜变为产业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在使企业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白城市九一三路76号(白城市绿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本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与本协会有关的社会、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白城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白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白城市商务局和白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好全市协会发展情况的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绿豆产业为农民增收致富、扩大出口创汇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会员争取有利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建立起政府与会员单位有机协调的行业管理机制。

(四)通过协会发展,有力带动绿豆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五)及时为会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服务。指导会员进行现代化规模种植生产;帮助会员间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通过建立自己的销售组织,自销、代销或建立专卖网点,将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进行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产、加、销(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促使绿豆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为会员赢得最大的利益。

(六)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工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会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七)搞好行业自律。绿豆产业协会发展,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会员的根本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热心为协会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在本产品生产、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和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四)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协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批准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人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人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并定期(通常为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取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人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取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材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年12月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