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
补偿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备注: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生效日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