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会
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会
学会概况
英文译名:Bengbu Huaihe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BHCRA。
成立时间:2010年5月14日
宗 旨:联系改革开放和当代文化建设的实际,开展有关淮河文化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普及活动,为蚌埠市文化事业的繁荣,为增强人民的凝聚力和促进蚌埠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一)开展淮河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汇集相关研究成果,向本会会员提供与淮河文化有关的学术信息;
(二)普及淮河文化基本知识,宣传淮河文化的渊源、分类和特色,介绍淮河文化最新研究成果;
(三)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淮河文化资源的认定和分布区域,研究其产生和发展规律,了解和发掘其特色,为文化强市服务;
(四)开展调查研究,整合淮河文化资源,为本市的文化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或决策依据;
(五)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和全省有关文化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活动。
重大活动
召开双年会为本会的一项主要学术活动。学术性强,成立时已发展个人会员400名,集体会员2名。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和1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学会本年度和下年度的工作及审理会员的发展。四至六年开展一次学术评奖活动。
分支机构
音乐与艺术专业委员会
水文化与旅游专业委员会
历史与民俗专业委员会
文学与文化专业委员会
社会与经济专业委员会
思想文化专业委员会
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王勇勇 于世勋
会 长:曹天生
副 会 长:谢克林 朱光耀 吴贵春 张红雨 卞修全 伍海平
秘 书 长:朱光耀(兼任)
顾 问:郭学东
学会刊物
《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会通讯》
学会章程
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Bengbu Huaihe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BHC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蚌埠市及驻蚌单位淮河文化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行政主办单位是蚌埠学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当代文化建设的实际,积极开展有关淮河文化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普及活动,为蚌埠市文化事业的繁荣,为增强人民的凝聚力和促进蚌埠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蚌埠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并接受蚌埠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的办公驻地为蚌埠学院艺展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淮河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汇集相关研究成果,向本会会员提供与淮河文化有关的学术信息;
(二)普及淮河文化基本知识,探求淮河文化的渊源、分类和特色,介绍淮河文化最新研究成果;
(三)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淮河文化资源的认定和确定分布区域的工作,研究其产生和发展规律,了解并发掘其特色,为文化强市做出贡献;
(四)开展调查研究,整合淮河文化资源,为本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或决策依据;
(五)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和全省有关文化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同时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
(二)拥护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品行端正;
(三)具有开展淮河文化某一方面研究能力的团体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优先享用本会的资料,优先在本会出版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聘任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超过65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回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和会长交办的事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挂靠单位的拨款;
(四)主管部门提供的办公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费主要用于各种学术活动和会议、编印和订购书刊等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