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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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救济制度




保单救济制度定义


保单救济制度是指在保险公司破产,难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并造成保单持有人未满期保险费损失时给予保单持有人以一定救济,使得保单持有人据以主张退还保费的法律制度。

从性质上来讲,保单救济制度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是在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已经遭受未满期保险费损失并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利益较难得到维护时的救助机制。它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从理论以及国外相关实践来看,保单救济制度在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有较为良好的效果。其可以使利益已经受损的保单持有人得到最低乃至较高程度的救济。并且,由于保单持有人利益得到一定的补救,保险公司的破产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此外,由于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破产时可以得到救济,所以在一家保险公司破产时不会造成公众心理的恐慌而导致保险行业“挤兑”现象的发生,减小保险公司破产对保险业以及社会经济的冲击。

国外相关制度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它的破产、清算不同于一般企业,各国都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对此做出规定。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已建立了保单救济制度。通俗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美国对保险人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是州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州保证基金体系自1982年普及,所有在某一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是该州保证基金协会的成员。保险公司破产时,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的,保障程度因州而异。财产/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一个免赔额(一般为100美元),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证基金支付,每项索赔的限额一般为30万美元,也有些州规定雇员补偿保险没有最高限额限制。人寿/健康保险一般规定死亡保险金给付不超过30万美元,健康保险及年金的给付不得超过lO万美元。英国早在1 5年就制定了保单有人保护法》,根据该法,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ThePrOtectionBoard,PolicyholdersPPB)为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财务上的保障。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后,英国开始实行统一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services(Financialcompensaticheme,Fscs),对所有因金融机构丧失偿付能力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一站式(one—stopshop)的补偿服务,PPB的工作从此为FSCS所替代。在赔偿方面,保单持有人所获得的最高赔偿数额取决于其持有保单的类型,1975~2000年,PPB共赔偿34586万英镑,其中强制性保险(如汽车和雇主责任)的赔偿程度为100%,其他为90%。20国Fscs实施后对非强制性保险的偿限额稍作了调整,规定保单持有人索赔额在2000英镑以内的可获100%的赔偿,2000英镑以上部分获90%的赔偿。

我国与保单救济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破产后的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另外,《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当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其将非寿险保单的救济绝对数限额设为5万元,损失5万元以内予以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以90%和80%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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