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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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


(2006年6月20日第6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目的是:

1.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研究生从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确保研究生的培养有项目支持和经费保证;

3.统筹使用各方面资源,建立促进研究生创新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激励机制;

4.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机制,促进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招生计划与导师资助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计划分为基本招生计划和调控招生计划两部分。基本招生计划用于落实基本培养任务;调控招生计划用于支持重点人才、重大项目和重点发展学科,鼓励有条件的专业争取国家重大课题和经费。

使用基本招生计划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应为研究生提供一定比例的资助。使用调控招生计划招生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应为研究生提供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与学校、院系和导师提供的科研资助挂钩。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以及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和经费情况,向院系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导师根据自己的科研经费和所能提供的资助情况,向院系申请研究生招生名额。发布研究生招生简章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的名额、标准及比例。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五条  学校统筹国家拨款、学校专项经费、院系配套经费、导师资助经费、社会捐赠等,设立“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金”。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分配,形成研究生奖助机制。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奖学金主要授予在思想品德、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学金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部分生活费。学业奖学金按不同比例、不同等级设定标准。学校、院系和导师应积极筹措经费,不断提高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扩大研究生奖学金的获奖范围。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各界以及各院系设立的奖项,用于奖励在社会活动、学术论文、学习成绩、科技成果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按设奖单位设定的奖项级别和标准执行。学校、院系应统筹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使用。

第十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专项奖学金按照设奖单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生之前享受硕士生的奖学金待遇,之后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对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基本权利和义务,评定结果应予以公示。学业奖学金所含学费部分,由学校财务部直接冲抵。

第十四条  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获得一定的岗位酬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岗位的管理办法参照校发[2002]258、259、260号文件《北京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生之前按硕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之后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研究生获得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和津贴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须由设岗单位和导师提前提出设岗需求,岗位的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等“三助”岗位的用人单位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北京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聘用协议书》,负责岗前培训。助学金由财务部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帐户。

四、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北京大学奖助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奖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审定对研究生进行奖助的政策、规则、方案,协调和解决办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奖助管理工作。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院系设立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奖助办公室,以院系为基础形成学校和院系两级运作体系。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应由学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一般应由5-7人组成。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奖助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根据学校奖助金的评定办法评定本单位奖助金。院系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在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奖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设立和管理应公正、透明,杜绝不正之风。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6年6月20日第6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7级研究生新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