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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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在北京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成员主要是在京从事与机电工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凡在京从事机电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成员包括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经济性质的所有机电工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协会现有会员一百二十余家,随着协会业务活动的开展,将会不断增加新的会员。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业调查,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草案,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合作服务,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审评和推广,制定行业标准,从事与行业有关的咨询、专业培训、技能评审、行业统计等项业务,并承办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社团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缩写为BAMEI)是由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二 章 任 务 第四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机电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提供国内外机电行业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举办展览会、展销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机电产品市场建设;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开展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开展北京机电行业名牌产品的培育、推荐及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参与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证书;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项目的论证和对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评价、鉴定、推广和转让工作。 第七条 健全组织体系,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职业培训;推动会员单位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监督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本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显著成绩者; 2、提名为本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的候选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3/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聘请顾问推举名誉理事长; (三)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正秘书长人选,领导秘书长工作; (五)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理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会费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并收取会员会费; (二)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 (五)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 (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各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