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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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批准设在中国北京跨行业、跨区域、跨国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盈利的社团组织,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保健、养生、美食和烹饪工作者及其教学、科研、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等,挖掘、整理、研究、创新中华民族保健、养生、美食三大文化,普及提高群众的保健、养生知识,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汇集了各界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中有营养保健专家、美食家、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家、企业家、新闻工作者,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名厨师、服务师、调酒师、食雕师,及有关的离退休老干部等,还特聘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英、美、日等国家的知名人士为协会特邀理事。从事美食保健研究的机构、医院、院校、企业、厂家,知名的饭店、饭庄、特色餐厅及有关单位为团体会员。本协会特聘社会知名人士或为协会、社会做出很大贡献的人士及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分别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或顾问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地区各界名人美食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北京地区社会各界名人,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保健、养生、美食、文化”为准则,做好对营养饮食、健康饮食及饮食保健的宣传、指导和研究工作。吸引开发本行业发展所需人才,反映会员心声和本行业情况,维护本行业利益,促进行业的不断发展,弘扬营养美食健康文化,宣传保健知识。使普通百姓充分认识到饮食健康、科学的重要性,创造出属于我们国家自己的美食保健文化并使其立足世界之颠。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十四号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本协会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新思路,应用当代最新科学技术,致力于“保健、营养、美食”三大任务,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及社会功能作用;开展专业养生、美食、保健、培训及就业辅导等活动,宣传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

2、研究总结美食保健行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经验,举办北京名人国际养生、美食、保健文化交流及活动,扩大与国内外交流推广。

3、以弘扬、创新中华民族营养美食文化和引导现代餐饮新潮流为己任,倡导健康饮食新理念;

4、定期开展科技研讨、竞赛培训、咨询服务和编辑相关刊物等活动,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提高。

5、举办和承办烹饪技术比赛、展览展评,切磋技术,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6、搭建行业互动平台,帮助会员扩大与其他组织、企业、专家交流,不断学习与掌握先进经验。

7、根据会员的需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心声,促进美食行业的不断发展;

8、协会通过自身的资源与优势,不断加强与国际国内组织交往与合作,开拓教育培训领域及途径,以满足会员各种需求。

9、开展营养美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广营养饮食,健康饮食习惯,树立科学饮食观。树立本协会品牌知名度与品牌形象;

10、组织北京名人国际性交流活动,发展创新型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所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北京各界知名企业及组织、名人开办的有合法经营手续,有一定经营服务规模、稳定良好

渠道及业绩的企业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北京市一切热爱餐饮业,在各行各业取得一定业绩,在一定领域内知名度较高、热爱祖国、爱岗敬业的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手续:

1、入会需本人自愿;

2、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3、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4、审查合格后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5、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监督、指正的权利;

3、参加本协会组织各种活动;

4、享受最具权威的个人或团体的宣传与市场拓展服务。

5、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所履行的义务:

1、坚决维护和执行本行业的相关法规、准则;

2、坚决维护和执行本协会的合法利益和权益;

3、认真负责的完成协会所交付的任何工作,履行会员职责;及时向协会提供最新、最准确的信息及建议。

4、按协会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不履行会员职责、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经协会核查准确后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经协会核查准确后,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退会后,将不再作为本协会会员,如发现退会后仍然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或参加各种公开活动,本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按分区和比例选出后,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通过收取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拟订年度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情况;

12、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七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解除

1、丧失会员代表资格者

2、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3、被罢免或撤免者

4、因故受处分期间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 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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