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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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工程学会




简介


北京汽车工程学会是北京汽车行业及相关产业科技工作者之家,现有五个工作委员会两个专业分会,分别为:组织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科普委员会、现代管理咨询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及汽车维修分会、老爷车分会。

北京汽车工程学会自2005年以来,承担了北京市人事局委托的北京市汽车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全心全意的为团体会员单位做好桥梁和纽带是学会的宗旨。学会努力做好服务于北京汽车产业的同时做好同北京市科协、市社团办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配合与沟通,通过自己的计划、活动情况、学会刊物及时与上级部门交流,尝试依据学会的属地管理原则,发展部分上级部门的领导成为学会的会员,为学会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学会利用各种刊物与媒体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汽车学会信息》反映汽车行业的政策法规、工业情况、技术资讯、市场信息,2010年在延续以前的内容的基础上,增添了现阶段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如环保、电动车、自我品牌、自主创新等内容,学会同北京市汽车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北京汽车》一直是行业内部及汽车爱好者喜爱的刊物,学会与《北京科技报》协办城乡大市场专版,借助北京科普网,学会网页,开展网络宣传,通过网络将更丰富的内容与外界交流,同时为会员提供更广泛领域的服务。

2009年——2010年学会先后成立了8个汽车专业学组(即:车身、底盘、发动机、汽车制造工艺、汽车性能、汽车电子电器、新能源及电动车、研发管理学组)。其目的,是为了使学术交流在相同专业的技术人员之间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系统切磋活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使活动的目的更加明确,意义更加深刻。

学会为会员中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无偿创造参评全国及市级科技成果评比的机会,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培训及参展活动,通过拓展同兄弟学会、相关协会及下属的团体会员单位联合举办活动,使学会的活动更加丰富。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汽车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为:(Beijing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BSAE)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汽车制造业、修理业、运输业、科研和教育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学会是团结和联系北京汽车界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举办为汽车界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学术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业务要求,为促进本地区汽车行业的发展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管理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本业务

一. 开展有关汽车方面的学术研究,活跃学术思想;

二. 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三.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对本市汽车工业、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战略、汽车营销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决策论证,并提出决策建议;

五.组织本地区汽车科研、设计、制造、使用、修理、教学、部队、管理部门和流通领域、服务贸易、民营单位等方面的科技、信息交流;

六.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组织会员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

七.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学术活动;为“产、学、研”单位之间的合作搭建金桥。

第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或高 级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资格条件

生产、科研、教育、管理部门及部队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群众性学术团体,拥护本学会章程,并有加入的意愿,经向本学会申请、批准,可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一名与学会保持联系的负责人(有理事单位由理事负责,没有理事单位由联络员负责)。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具有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讲师、助研或与此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有一定科技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科技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和技术革新工作者;

3.积极热心支持学会各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之一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的程序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委员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和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先、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及信息资料;

3.优先取得学会组织的技术咨询;

4.根据发展需要,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有关活动。

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及信息资料。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章程义务;执行本学会决议的义务;承办学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规定缴纳会费;

4.资助学会活动经费或基金。

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暂不缴纳会费。

三.会员退会

1.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组织委员会同意,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委员报告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或作非自愿退会处理。高级会员则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其取消会员资格。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3.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财物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由理事会提出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重大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学会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