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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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成立于2003年1月,是由北京市体育总会和市体育局群体处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由热爱登山及户外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市级专业体育社团。是中国登山协会和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概况


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负责全市群众性登山、攀岩登高活动的管理;协调与指导全市群众性登山及户外运动;定期组织市级登山活动及户外运动赛事;组队参加国内外登山交流活动和有关赛事;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登山和户外运动纪录,制定有关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行业标准。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实行会员制。凡热爱登山运动的北京市市民和北京市常住人员均可自愿报名,申请成为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个人会员。北京地区具备开展登山活动和发展、管理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个人会员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北京市登山协会的团体会员并可开展本单位北京登山运动协会个人会员的征集工作。从事与登山及户外运动相关产业和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会员单位。

北京市登山协会面向北京地区组织年度性的群众登山系列活动,举办全市性的登山和户外运动赛事,组织北京市代表队参加各种有关登山及户外运动的国际国内赛事,开展与国内外各登山组织交流和协作。协会会员可优先参加北京登山运动协会及团体会员举办的活动、培训和比赛。协会将为会员提供各种专业指导和优惠服务,包括提供各种有关登山和户外运动资讯服务,举办各种知识讲座、咨询,设立会员特约服务机构。帮助团体会员组织本单位的登山及户外运动赛事、活动,为团体会员单位进行登山及户外技术、知识的培训、交流及拓展培训。帮助会员以优惠的价格购置登山及户外运动装备用品及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会员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会员可通过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网站、电子邮件、电话、书信等形式与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保持联系。

组织机构


会 长

李丽莉 北京市体育局副局长、北京市体育总会会长、中国登山协会副主席 常务副会长

陈世钊

副会长

马可强 北京鸿达鑫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军民 市人大常委法制办公室处长

任占智 怀柔区体育局副局长

李燕生 海淀区体育局副局长

杜新潮 昌平区体育局副局长

陈 晖 北京电台体育台台长

陈世钊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常务副会长

杨绛梅 副教授中国地质大学体育部副主任

杨永忠 密云县体育局副局长

范根源 门头沟体育局局长、书记

胡宝贵 平谷区体育局副局长

党 强 延庆县体育局副局长

雪汉宁 石景山区体育局书记

焦少波 北京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

路建华 房山区体育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颜纳新 北京市体育局群体处副处长

戴 运 天运运动培训中心主任

秘 书 长

颜纳新 北京市体育局群体处副处长

副秘书长

刘 苹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办公室主任

王 鑫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活动培训部部长

监事长

刘景仪 原石景山区体育局局长

监 事

白英杰 原海淀区体育局副局长

吕 杰 门头沟区体育局局长助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英文为“BEIJING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体育总会和体育局群体处及北京市登山爱好者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广大登山爱好者,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统一规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推动群众性的登山运动广泛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登山和攀岩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市群众性登山、攀岩、登高活动的管理,研究和制定本项目的发展规划、活动计划。

(二)协调本市群众性登山活动,指导群众健康、科学地进行登山活动。

(三)定期组织市级登山活动,开展省市之间的业务交流,负责本市参加国内登山比赛的组队、集训和参赛事项。

(四)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登山和攀岩全市纪录,定期公布登山成绩。

(五)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服务活动,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全体委员会或常委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比赛;

(四)服务创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准,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