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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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情况简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是行政区划几经变化,于1987年7月正式成立的。

1955年4月正式建立河北省良乡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3月正式建立河北省房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务院决定,1958年4月1日撤销房山县、良乡县,设置周口店区,划归北京市管辖,相应设立北京市周口店区人民检察院。1960年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93会议决定撤销北京市周口店区,设立北京市房山县,1960年2月北京市周口店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北京市房山县人民检察院。

1974年北京市在燕山设立北京市石油化工区办事处,1979年7月,北京市石化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经国务院批准,1981年1月撤销石化区办事处,建立北京市燕山区,北京市石化区人民检察院随即更名为北京市燕山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国务院决定,北京市委、市政府于1987年1月20日正式宣布撤销房山县和燕山区,成立房山区。1987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房山县检察院和燕山区检察院同时撤销。

截止至2008年10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行政编制182人,事业编制17人,在职干警193名(含19名合同制书记员)。在职干警中,有党员156名,检察员82,助理检察员27名,法警17名。院领导班子共有7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政治处主任1人,反贪局局长1人。

二、职能介绍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本区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的领导,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指责是:

(1) 负责受理审查本院管辖提请逮捕的案件;

(2)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

(3) 负责受理辖区内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

(4) 负责受理辖区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

(5) 负责对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

(6) 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7)负责对辖区内监管场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罪犯改造工作的监督;

(8)负责本院的党建工作和干部教育管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

(9)负责本院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10)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

(11)负责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本院机构设置


本院内设18个部门:公诉一处、公诉二处、侦查监督处、监所处、民行处、控申处、反贪局(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处、技术处、行政处、研究室、办公室、政治处(下设人事科、宣教科)、监察处、燕山检察处(下设办公室、业务科)、法警大队、机关后勤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