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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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京工商发[2004]98号

发布日期:2004-5-25

执行日期:2004-5-25

各区县分局,各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检查大队: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净化首都市场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市场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市场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一是在全系统部署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伪科学和非法政治性的出版物。二是加强对玩具、文具、饰品等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行为。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的游戏软件的审查管理,查处含有诱发未成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

二、深入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未取得文化部门网络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核发“网吧”营业执照,中小学校及周边200米和居民住宅楼内严禁设立网吧,暂停登记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规定;同时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网吧行为,从严查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违法行为。

三、坚决清理商标、广告、企业名称中的不良文化现象。一是加强广告管理。重点是在酒类、烟草广告中出现未成年人形象,在广告中宣扬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的生活方式,在广告中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或滥用洋腔怪调的文字,在成人健康保健广告、电视购物广告、户外广告中使用色情文字、图画和语言。二是加强企业名称和商标管理。严禁企业名称和商标中使用含有反动政治内容、消极政治影响、封建迷信色彩、腐朽文化糟粕和违反社会道德内容的文字、词汇和图形。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理。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及周边无照经营和娱乐服务场所、商业网点进行查处取缔,为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对影响中小学校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取缔。三是与卫生等部门配合,对中小学校及周边的餐饮业进行规范,确保饮食安全。

五、继续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青少年维权网活动的经验,把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不断引向深入。特别加强对中小学校及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督促其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不得从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损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对违法经营、掺杂使假、骗买骗卖以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