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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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是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的企业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于2005年7月 13日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协会主要职责是执行各级政府户外广告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行为规范,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工作进行协调、联络、咨询、服务,维护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现任会长为陈徽(任海淀区政协委员、区工商联副会长、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常务理事、北京圣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会长汪洪田、周陆军,秘书长白敬。协会下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协会成立四年来,获得了多项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2006年海淀区社会团体先进集体、2007年海淀区社会团体先进单位、陈徽会长、白敬秘书长被评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优秀工作者、协会秘书长白敬获得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先进工作者、2008年海淀区社会组织先进单位、2008年北京市先进社会组织、2009年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的企业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

第四条 执行各级政府户外广告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行为规范,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工作进行协调、联络、咨询、服务,维护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登记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接受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区118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就有关户外广告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会员企业的广告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为会员及其它社会单位提供户外广告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三)开展对户外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工作;

(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吸纳国外先进的户外广告经营理念与模式,推广、促进户外广告制作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户外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水平;

( 五)开展有关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咨询活动;

(六)加强本协会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提倡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抵制虚假广告和广告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规模标准和行业发展方向,参与区户外广告的规划工作,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协助建立、完善区户外广告媒体安全检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九)开展行业资质和信誉的检评活动;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是在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获半数以上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定期获得本协会指定的全年杂志一份、会员动态信息及新知介绍;

(五)本协会举办和指定的学术交流、研讨项目、培训课程、专业会展,以及各种联谊活动(如因会议主题、场地等原因而有人员、人数的限制,当以通知为准);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关于户外广告行业奖励机制的各项评选,例如“最佳企业信誉公司”、“最佳广告创意公司”奖的评选等;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工作;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或 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三名监事组成。

(二)监事会民主选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三)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2、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3、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

4、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可担任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标准如下:会员单位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限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淀区民政局和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海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海淀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六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淀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