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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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学会




概况


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学会是由西城区档案馆发起、辖区内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西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学会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西城区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西城区特点,积极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西城区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各项法律、法令和政策,在国家宪法及《档案法》有关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学会于2001年6月6日,经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2001年12月26日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这一届理事会在西城区档案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学会、区民政局社团办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学会工作,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2005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新一届理事会的选举,选举产生了以金子成为理事长的理事会,继续组织西城区档案学会的工作。

西城区档案学会有理事19人。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主持和开展学会的常年性工作,学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会的日常事务。目前,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9个,会员151名,其中个人会员20名。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西城区档案馆发起、辖区内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西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组织全体会员,团结西城区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西城区特点,积极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西城区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各项法律、法令和政策,在国家宪法及《档案法》有关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区档案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档案学会和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并具有鲜明特点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发现和向有关部门推荐档案人才。

(二)编辑出版档案刊物、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介绍档案学术研究动态和成果。

(三)鼓励会员提合理化建议,对西城区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四)参加档案学术活动,接受上级档案学会的指导,发展同兄弟档案学会的友好关系。

(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普及档案知识,开展档案科学技术、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咨询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技术项目论证、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本区内各局、处、公司依法成立的档案学术团体和人数集中的档案工作人员;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凡在本区范围内,热爱档案事业,积极参加档案学术研究,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有独立的档案业务研究能力,并取得助理馆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业务学术水平者;

3、在档案学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或在省(市)、部级档案学术成果评奖中获奖者;

4、获得档案学科硕士学位者;

5、热心档案事业、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干部和各界人士;

6、虽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书和证件;

(三)提交单位推荐和证明;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和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内部发行的业务参考资料;

(五)向本会申报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奖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编写有价值的业务资料,应邀做学术报告;

(三)宣传档案工作,为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做贡献;

(四)对我区档案工作和档案学术研究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离退休会员,本人愿意可保留会籍,并根据身体情况参加一定活动。

第十二条: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订或修改学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区档案局审查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学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九)向上级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十)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组织学术成果评选活动,决定表彰奖励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理事的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并经充分酝酿,在本届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区档案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和处理日常工作业务;

(四)审批日常财政经费使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个人或团体的捐款、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府拨款和接受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和区档案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档案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档案局和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