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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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简介


北京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当时称为“北京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3月更名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予以撤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启动,1980年7月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5月撤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1980年11月12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2002年被荣记北京市法院集体三等功;2003年、2005年、2007年连续三届蝉联“北京市先进法院”称号;2000年至2007年,多次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北京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优秀单位”、“信息工作优秀单位”;2005年获“北京市法院学术研讨会优秀组织单位”奖;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承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重点调研课题;2007年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优秀单位”;2001年以来,曾被北京市高院评为“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院领导班子和院党支部连年被上级党委授予“四好班子”和“五好党支部”称号。

机构设置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现有9个部门,包括: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法警大队、研究室。

案件管辖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属于四级法院中的基层专门法院。受理原北京铁路分局辖区内发生的一审刑事、民商事案件。

刑事审判,主要受理由北京铁路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受理的案件。即:原北京铁路分局管内的车站及候车区域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机关、厂、段、校、所、队等铁路单位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旅客列车上及运行或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沿线的盗窃、破坏铁路器材和主要设施的案件及铁路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遭受严重侵害的普通刑事案件;铁道部、北京铁路局设在原北京铁路分局管内的单位和主办的集体单位内部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属于铁路公安部门管辖区内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发生在铁路运输系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铁路公安管辖区内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商事审判,依法受理属本院管辖的各类民事、商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等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八)铁路在装卸、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九)铁路系统内部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向铁路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法院指定的除前列专属管辖以外的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一)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四)房地产纠纷案件;(五)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不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婚姻继承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