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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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3〕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源产业和我区支柱产业之一,为我区财政提供了大量税收,已成为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煤炭行业产品税收和规费的征收管理,是煤炭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业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成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地税、国税、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煤炭管理、国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煤炭行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协调,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管理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及涉税信息。

二、煤炭产品税收、规费的种类和标准


(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及标准如下: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煤炭产品销售额依率计征。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17%。

2、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按2.5元/吨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依率计征。

4、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

5、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率计征。

6、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按增值税款的3%征收。

(二)规费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主要规费及标准如下:

1、排污费: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文件)的规定,按每吨原煤1.2元计提。

对于排污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经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于单井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的煤矿,另按国家环保局和省环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的排污费标准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水土保持费:按照《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工程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征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不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照工程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征收外,并按照矿产品销售总额(自备矿山的,根据实际采挖量,按照同类、同品位矿产品销售平均价格核定销售总额)的2‰征收”。

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贵州省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规定的标准计征。

计算方式为:应征补偿费额=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补偿费费率为1%。

4、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增值税的1%征收。

5、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的规定,对使用坑木的煤矿收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粉煤每吨2元,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3元。

(三)对其他涉及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地方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征收。

(四)如果国家和省对煤炭产品相关税收、规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方式


(一)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三)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由林业部门依法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四)其余规费除规定由企业自提的以外,由征收部门委托税务机关代征或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五)未经税务机关、国土资源、林业、财政等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煤炭税费的征收活动。

(六)税务机关或各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土资源管理、林业等部门委托代征收相关规费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收取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委托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煤炭产品税收、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税收

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按照税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解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规费

1、排污费:按有关规定比例解缴省、地、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用于煤炭企业的污染治理。

2、水土保持费:按《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级次和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规定及时全额就地上缴金库,统筹安排使用。

4、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方法,实行专款专用”的规定,专门用于林业生态建设。

(三)由企业自提自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加强煤炭产品税费的监管


(一)承担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严格相关税收、规费票据的管理使用制度,分别制定或完善相关税收、规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偷逃和重复收取税收、规费。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承担规费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分别制定或完善相关规费的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税费。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煤炭价格监控,建立煤炭价格发布平台,适时发布煤炭价格信息。

(四)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照章缴纳煤炭产品税收和规费、提足维简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规费和提取维简费的煤炭企业,其煤炭产品不得出境,并由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税费征管制度予以处理。

(五)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对煤炭企业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炭产品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为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加强税控体系建设,推行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安装“煤炭产量远程可视监控系统”,建立“煤炭税费管理监控中心”,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的记录和监控,实现监控产量、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管住税源的目的。

(八)各征收机关应加强对煤炭行业各项税费征收管理的力度,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征收权、管理权和检查权。对于煤矿转(出)让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馈,并协同公安、煤炭等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将煤矿转(出)让税收及时足额追缴入库。

(九)为了公平税负,各县、市(区)应研究煤炭企业地方税费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和从价定率计征相结合,逐步实现“从价定率”计征,使煤炭产品地方税费与煤炭价格直接挂钩,体现资源好、价格高、多纳税的公平税负原则。从价定率计征的征收率,由各县、市(区)自行测算确定。

六、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的暂行意见》(毕署发〔2005〕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