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黑中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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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中国商会




波黑中国商会是根据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有关社团之法律, 由旅波中国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民间组织(社团)。

商会宗旨


1. 促进旅波中国人事业的发展, 帮助旅波中国人适应居住国的社会环境, 为旅波中国人提供经济科技, 投资合作等有关信息。

2. 为维护﹑ 促进和发展中波友好关系,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及居住国的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的口号是团结﹑ 互助﹑爱国(中国及居住国)﹑爱乡﹑共识共荣。

3. 中国波黑商会只为本会正式会员服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为根本准则,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

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为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二)有计划地向会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思想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基本素质;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导引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扶助 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 政企沟通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组织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八)办理好会办事业、日常事务;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波黑中国商会

(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ERCE 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黑全称):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根据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有关社团之法律, 由旅波中国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民间组织(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 促进旅波中国人事业的发展, 帮助旅波中国人适应居住国的社会环境, 为旅波中国人提供经济科技, 投资合作等有关信息。

(二) 为维护﹑促进和发展中波友好关系,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及居住国的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三)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的口号是团结﹑互助﹑爱国(中国及居住国)﹑爱乡﹑共识共荣。

(四) 中国波黑商会只为本会正式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组织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与中国及居住国的经济合作交流。

(二) 建立互联网站,为会员推广产品及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旅波中国人保持联系与交流。

(三) 组织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为会员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形式各异﹑渠道多样的服务。

(四) 接待访问波黑的中国有关组织团体,组织旅波中国人参加祖国家乡的大型庆典活动。

(五) 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会员和中国及居住国经济组织发生的矛盾。

(六) 组织各商业服务机构,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

(七) 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波中国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登记表

(二)按规定交纳入会费

第八条 会员应享有如下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商会保护﹑监督权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实施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四) 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动的最新新闻及经济活动信息

(五) 在本会会刊上发表文章

(六)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七)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和波黑的法律法令,不得从事有损中波友好关系的任何活动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及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加本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费用

(五)维护本会声誉

(六)向本会反映对本会有影响的情况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逾期未交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三)严重违反中国及居住国法律的

(四)作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有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有关事情。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宗旨及与其他社团组织的合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有特别需要时,可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举行临时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决议应由一半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大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

(六)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七)决定设计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聘请顾问,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应由一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由出席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长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公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物。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秘书长由会长决定任免。

第七章 会长和副会长、常务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确保本会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指挥及协调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工作

(二)负责其所分工作

(三)处理其他由会长及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常务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常务主席团在会长、副会长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主席团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本会的重大问题向会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召集或会长授权特定人召集,对大会有关事情有决定权。

第八章 基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及有关部门的赞助

(三)有关机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各级政府的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财务部管理资金,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九章 有关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会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事,本会授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与其称号不相称的荣誉获得者,本会可撤消其称号。

第十章 语言及会徽

第三十五条 语言:以中文为基本语言,也可以使用波黑语。所有语言表达、文本记录均以中文为最终依据。重要文本及重大会议记录,如需配波黑文字记录的,应以中文文本作为依据翻译。

第三十六条 会徽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对本会资金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特别条款:由会员大会通过的特殊决议,可视为本章程的特别条款,在章程修改前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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