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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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定理




波斯纳定理


波斯纳定理是由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该定理是指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路(即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1)

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

(2)

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

(3)

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推论


波斯纳定理还有一个推论,亦即其对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 “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经济主体在风险偏好,信息拥有量,财产拥有规模和决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作为约束条件影响着权利的运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

对该定理最简单的解释是指“在存在高昂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应把权利赋予那些最珍惜它们并能创造出最大收益的人;而把责任归咎于那些只需付出最小成本就能避免的人。”波斯纳定理实际上告诉人们一个道理:真正的“公平”,应以“效率”为出发和归宿点。

试以天气预报来说明波斯纳的观点。波斯纳认为,虽然天气预报具有公共性,无法通过出卖这一“商品”从消费者那里得到直接的报酬,但是却可以通过买卖期货合同,借助于“期货”市场来间接地得到补偿并赚得利润。假定天气预报的发布人能够完全预见到未来天气的恶化情况。所以,可以去期货市场,以现时的价格大量购买未来的农产品;当产品收获时,发布人以当时(即未来交货时)的高价格出售农产品,从中取得高额利润。这样,信息商品的私有产权的拥有者通过“曲折”收费完全可以克服公共物品的经济外在性,使私人市场制度的运行避开“市场失灵”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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