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姆医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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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


博纳姆医生以监禁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博纳姆医生胜诉。当时的首席法官柯克(coke)在阐明判决的理由时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无证营业者的罚款一半归英王(即国家)一半归医地协会,这个医师协会在此就有经济上的利益,使之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违反普遍的正义和理性”,因此,医师协会的判决是无效的,并且可以确认议会的这一立法也是无效的。

[案例评析]


本判例是最早确认“无私利或偏见”或称“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的著名判例,也是有关“司法审查”的一个著名案例。

所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的一部分。它是指一个法官如果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私利牵涉在内,就没有资格审判这个案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法官回避制度。在英国,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职务。公民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听取其辩

护和作出决定。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所谓“没有偏私”,通常是指官员及父亲属对于这个行政决定没有经济利益的牵连,但并不以此为队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象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因素等。

要求法官和行政官员公平听证和无偏私的自然公正原则非常古老但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直到1610年才在被博纳姆医生案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将

它确定下来并在理论上推到了顶峰。因为根据这个判例,议会立法也不能改变这些原则,对于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议会立法,法院可以在具体的判决中予以否定。为此该案的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受到同时期其他著名法官的赞同。1710年,英国著名法官何尔特(Holt)在谈到议会立法的有限性的时候说: “无论如佩议会立法不能使通奸合法化,换句话说,这样的立法无效”。

但是.这种认为法院可以改变议会立法的观点已经随着17世纪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而改变了。l 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英国的“立国之本”。根据这一原则,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它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不受法院的审查。因此,博纳姆医生案判例也就无法以司法审查先例的形式存在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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