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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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以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的事实行为与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又可称为执行性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它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辅助执行一个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的行为。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体现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