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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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刑


刑法学术语。

不定期刑是指审判机关在判决时对构成犯罪需要监禁之被告只作罪名的宣告,不给确定的刑期,由行刑机关根据犯人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罪表现,而决定何时予以释放之制度。不定期刑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绝对不定期刑,二是相对不定期刑。前者是指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后者是指裁判时,在法官作有罪宣告的同时,还确定罪犯所需服刑的最高刑期或最低刑期,行刑机关在此情况下决定释放的时间 。

我国刑法亦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分则中对每一罪刑都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刑种,自由刑均规定了适当幅度,包括最高与最低的刑期。此外,还有各种法定从轻或从重的规定。

绝对不定刑(规定处刑罚,但没有规定处何种刑罚)与绝对不定期刑(只是规定了刑种,但无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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