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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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案件


布兰登伯格(Clarence Brandenburg )是俄亥俄州三K党的一个首领。他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K党成员,在电视上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违反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Ohio’s Criminal Syndicalism Statute),该法禁止任何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的主张。

判决结果


俄亥俄州法院判布兰登伯格1000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这名三K党领袖以《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9年6月9日,最高法院全体一致得出裁决,推翻了州立法院的原判,并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具有违宪的性质。裁决书指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不允许政府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张暴力或不遵守法律的言论,除非该言论是以煽动他人“即刻”地违法或产生“即刻”的非法行动为目标,而且该主张的确可能会煽动或产生这种“即刻”的违法行为,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惩罚。最高法院要求言论不但相当可能导致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须相当明显与严重,政府才能采取限制言论的行动。这一裁决修正并正式确认了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检测标准(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影响


随着二战的结束和冷战状态的开始,美国国内对左派活动尤其是对共产主义活动又加强了控制,麦卡锡主义泛滥,国会于1939年通过了《史密斯法》(Smith Act)。该法案第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鼓吹、帮助、建议或教唆他人有责任、必要或需要,去通过暴力或谋杀官员来推翻或摧毁合众国的任何政府。”在50年代和60年代,联邦政府根据该法案指控共产党在美国的活动,因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美共案”。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是“不良倾向”(Bad Tendency)原则重新抬头,法院对言论表达的限制更为严厉。在“美共第一案”中,法院多数在名义上“重述”了“明显和即刻的危险”的原则,但实际判决时又采用了极为严厉的“不良倾向”(Bad Tendency)的标准:只要被告的言论具有产生严重危害的嫌疑,那么不论这种危害是否可能发生,政府都有权禁止此类言论。

对“明显和即刻的危险”规则的解释一直存在分歧,论争也一直进行着。多数法官仍然采用利益“平衡”的标准:即在政府的治安利益和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的言论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处理,少数法官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平衡,坚持认为第一修正案对自由言论授予“绝对”保护。在1969年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一案之后,法院再次回到了布兰蒂斯提倡的对言论采用更为宽容的政策上来了:除非宣扬使用暴力或违反法律的倡议是为了煽动或制造迫切的违法行为,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不允许一州去禁止这类倡议。

对于政治言论,只要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政府仍然可以调控言论的时间、地点或方式。然而,政府调控必须保护“内容中性”(Content Neutral):即调控不得规定或限制言论所要表达的内容信息。对于受保护言论的“内容调控”,法院仍然沿用霍尔姆斯法官的“明显和即刻的危险”一词,因而要求对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做出平衡。然而,这项平衡在实际上强烈倾向于保护个人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