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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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


以往学界对记者“采访权”的阐释:法律应该保护记者的采访权不受侵犯。

什么是记者的“采访权”?目前新闻界还不存在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众说纷纭。在目前的新闻法理论上,“采访权”多被界定为一种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比较流行的有下列三种定义:

“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1]

“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2]

“所谓记者的采访权,指记者对重大事件和社会上发生的事件的知情权、报道权和人身权。”[3]

三个定义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采访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他方外力非法阻止和侵犯”、“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的特点,尤其是在近几年屡屡出现记者采访被打事件的背景下,新闻学者和记者更多提出社会各界要依法保护记者“人身权”,也就是保护记者的“采访权”。

采访权与个人的人身权利的冲突,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利,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如何向社会公开显示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包括自主决定是否被拍摄、录音,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在使用拍摄、录音这样的信息收集段时,要根据针对性、活动性质、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区别对待。

网络媒体采访权:

根据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都只能登载或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即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吉安的报道、评论。换言之,网络媒体没有新闻采访权,不能进行直接的新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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