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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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百科名片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苍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09〕171号)和《中共苍山县委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苍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苍发〔2010〕10号),设立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县城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统一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等工作;负责大型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设施的拆除、迁移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各类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作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科研开发、业务培训交流工作。

(四)负责县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县城至旅游景区沿线道路两侧、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各乡镇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资源使用费;指导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县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堆放物、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

(七)履行下列苍山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6、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7、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河道管理以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指导各乡镇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宣传、信访、妇联、工会、计划生育、保密、保卫、政务督查、接待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安排、车辆调度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政策措施;负责行政执法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拟订和执法资格的审核;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负责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联系;负责对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反建设、环境保护、工商、水利、公安交通等审批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和参与处理意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考核;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专项重大综合治理活动,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处理涉嫌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对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务拍卖工作的管理;负责罚缴分离、代收资金的管理;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编制、配置、更新工作。

(四)市容环卫科

指导全县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进度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标准和考核办法;负责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和城市车辆清洗网点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环卫设施的拆除、迁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环卫科研开发、业务培训交流工作;负责环卫行业的改革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五)户外广告管理科

负责拟订县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和县城至旅游景区沿线道路两侧、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各乡镇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实施;负责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设置)的审批和选址定点(独立设置的管塔式广告除外);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工作,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监督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栏的设置,监督乱贴乱画的清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指导各乡镇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其他事项


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