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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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民政局




百科名片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苍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09〕171号)和《中共苍山县委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苍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苍发〔2010〕10号),设立苍山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负责全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烈士事迹编纂工作。

(四)拟订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双拥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政军民矛盾纠纷;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报告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七)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八)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墓管理工作;承办全县经营

性公墓审核申报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和县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县民政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保密、安保、督办、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民政工作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挂县民间组织执法监察队牌子)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承担依法对其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

拟订全县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监督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承办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革命烈士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双拥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政军民矛盾纠纷;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县军休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救灾科

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承办灾情勘察、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

(五)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负责县内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区划地名科牌子)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组织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边界线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县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承办县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乡镇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路、街、巷、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本县地名命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县内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县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县内乡镇际边界争议的调处;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承办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管理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实施对全县婚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县内婚姻服务活动;承办县内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公墓管理;承办全县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登记机构管理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下达省和市拨民政事业专款,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