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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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管理,确保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当前旱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旱救灾资金,是指上级补助的救灾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纳入灾区恢复生产计划的其他抗旱救灾资金和上级捐赠、各类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抗旱救灾等资金。

第三条 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确保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抗旱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先用于保障人畜饮水,其次是用于森林防火,最后是保障生产用水需要。

(二)根据抗旱救灾工作需要,急需修复或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

(四)符合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上级补助下达到各部门进行安排使用的抗旱救灾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按照抗旱救灾需要进行使用;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接收,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其他渠道接收到的捐赠资金必须纳入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抗旱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应当日存入核算中心慈善总会下的“抗旱救灾资金专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八条 抗旱救灾资金拨付、管理和落实要求:

(一)各乡(镇)人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将抗旱救灾工作列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事项。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的抗旱救灾资金文件或已知资金性质和内容后,应当日书面通知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政府拟写拨款申请报告,财政部门在收到政府审批的拨款报告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项目实施部门,确保抗旱救灾应急需要。县直其他各有关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专户下达的抗旱救灾资金,应当日向县抗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类抗旱救灾资金后,应在当日向财政局上报拨款计划,财政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拨付资金。

(二)县会计核算中心要在各部门设立“抗旱救灾资金专账”,对各类抗旱救灾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乡财县管”的专项支出户下设立“抗旱救灾资金专户”,对各类抗旱救灾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专户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于每日16时前向县抗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抗旱救灾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和结余情况。

(五)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抗旱救灾资金,要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对抗旱救灾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抗旱救灾资金专款专用意识,进一步强化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拖延抗旱救灾资金的拨付时间或更改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抗旱救灾资金用途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