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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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能:

(1)宣传和贯彻上级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城市管理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或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方面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2)负责检查、指导各镇及市区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执法职能;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群众性“爱卫”工作、卫生监督、卫生效果的评价工作;

(3)负责沿街建筑立面装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城市道路挖掘进行审核,并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停车场(点)的设置规划、审批和管理。

(4)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市道及集镇区市容环境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组织开展对影响市容秩序的乱设摊点、乱占道路、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涂乱贴、乱设广告、乱拉乱挂等行为进行整治。

(5)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建成区内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实物模型等临时性广告的设置、悬挂、张贴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6)负责建成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对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做好责任区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做好责任范围内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市区主次干道和有关区域、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市区规划、工商、环保、市政、绿化、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8)负责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涉及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执法;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工作计划协调各爱卫成员部门承担和完成各项爱卫工作任务及履行分工的职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调查研究、信息收集、专业指导和有关的科研及对外交流活动。

(9)负责农村“改厕”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考核,配合做好农村改水工作;负责全市除“四害”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除“四害”活动并做好执法、检查、考核、命名工作;协调有关专业机构对除“四害”的监测、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好除“四害”药物、器械的检测认证及供应工作。

(10)负责对创建“卫生城市,镇、村”成果的巩固发展工作。拟订创建卫生镇、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建卫生镇、村的协调、指导工作及市级检查考核和验收申报工作。

(11)负责对城区房屋的行政强拆工作和对城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搭建的建筑的拆除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