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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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市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含义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工商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

各级工商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基本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及职责,工作规则;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

(六)应急管理、预案;

(七)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市场主体统计信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各类市场专项整治情况, 12315维权网络分布情况及消费维权、消费警示情况,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名录;

(八)规章制度;

(九)承诺事项;

(十)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可以公开的本局党委重要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涉及全系统的工作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对下级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机关绩效考评等。

(二)本局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报名资格条件及录用结果,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任免结果,表彰奖励的条件和结果等。

(三)本局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项目审批及招投标,大额资金的运作等。

(四)干部职工关注的其他专项事务。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级工商机关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栏、触摸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主动公开的工作要求

主动公开应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对公开的行政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时,相关业务部门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说明。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公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