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长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1年7月8日,长春市卫生局与长春市司法局共同组建了长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受理长春市范围内的医疗纠纷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意味着,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在长春建立。 长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调解员20~30名,任期3年。

调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长春市司法局、市卫生局、保险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委会工作场所设在长春市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大厦1006、1007室)。

调委会的受案范围是参加调委会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时限为一个月。调解期满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不放弃调解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在调解工作时限内,因纠纷当事人的原因而放弃调解,调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