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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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




机构简介


长沙市民政局,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主要职能


(一)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社团管理地方性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市性社团和受委托管理全国性、全省性社团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活动,指导区、县(市)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督查区、县(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指导军民共建活动,密切联系军政、军民关系,协调处理军地之间关系,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及评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优抚工作法规。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分配计划。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军供站、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农村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灾情;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开展经常性救灾募捐工作;指导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的扶持和供养工作;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七)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各区、县(市)、街道社区做好低保发放的统计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起草有关政策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指导村务、政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九)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儿童收养,收容遣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起草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工作;管理社会慈善工作。

(十)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工作;勘界和调处边界争议纠纷;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地名门牌标志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一)制订福利彩票发行额度及管理办法;组织、监督、指导、发行福利彩票;及时收回发行资金;管理、拨付本级福利资金。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市)老龄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市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信访、保密、安全生产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务等工作和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市性民政综合评比表彰和大型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信访、维稳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政策法规拟定及承担全市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订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性规章、制度;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在市内的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所辖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负责所辖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褒扬烈士,承办烈士审核申报、调查、编辑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带病回乡优抚对象审批并指导区、县(市)落实相关政策;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建设;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地方性退伍军人安置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制订退伍军人安置计划,督促、落实退伍安置任务;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伤病残军人、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长沙军用饮食供应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工作制度;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应急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救灾减灾工作法规、规章、规划及政策;组织救灾、防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核查、统计、上报、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慰问灾民;组织实施灾民倒损房屋重建工作、农村危房改建工程实施工作;负责全市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和临时救济工作、本市辖区内城乡居民因病因灾临时救济工作;组织开展救灾募捐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管理、拨发中央、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开展城际救灾互助工作、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全市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规划及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指导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常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演练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有关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草案并指导实施;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制订社区发展规划、办法;承办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七)区划地名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处理;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编篡出版本市行政区划图。

(八)社会福利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指导督促全市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老年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等相关政策;拟定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规划城乡殡葬设施建设与布局,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殡葬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执法监督;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算的编制,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事业发展的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监督的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工作审计;加强对局属单位资产资金的监管力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考察、人事劳资、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属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和统战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党务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和培训;指导全市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局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工委主任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县级)1名,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高配副县级)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16名(含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2名(高配正科级),双拥办副主任1名(高配正科级),优抚处副处长1名,信访处副处长1名,应急办公室副主任1名,团委负责人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其他事项


(一)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优抚处合署办公,核定行政编制3名,在市民政局机关行政总编制内调剂。

(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由市民政局代管的正科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5名,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1名(正科职)。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局更名为市社会救助局,为市民政局直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四)市救助管理站更名为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市民政局直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五)市福利企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市民政局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副主任1名(正科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六)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测绘部门组织编制。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直属机构


湖南革命陵园管理处;

长沙市福利企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长沙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总站;

长沙军供站(长沙兵站);

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长沙市雅塘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长沙市星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长沙市局关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

长沙市雨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长沙市大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

长沙市救助管理站;

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长沙市按摩医院(长沙市骨伤科医院);

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长沙市赤岗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长沙市桐梓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长沙市南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长沙市丝茅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长沙市科大佳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