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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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等公告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或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或有关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6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政府公告活动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刊登;

(二)在《长沙晚报》刊登;

(三)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共网站发布;

(四)在长沙电视台、长沙广播电台播放;

(五)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

(六)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长沙晚报》上先行发布,并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得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市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与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还应当在《长沙晚报》上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施行日期,且该日期应当在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后。

不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或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时,《长沙晚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仅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方式发布的行政措施,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公布通知。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由制定部门行政首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公布通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发布文件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三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应当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长沙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市政府做出的需要公开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三)市政府决定刊登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第十四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的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拟发布或刊登的文件格式文本;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共网站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报》一般每月制发两期。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制发。

《市政府公报》可以分年度、专业和其他类型制作专辑。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由市、区、县(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当为其单位领导、业务处(科)室、政务公开窗口配备《市政府公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实行免费发送,发送范围为:

(一)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长沙警备区,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人民团体;

(三)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四)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市政府公报》供免费查阅。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其发布行为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文件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违反本规定发布文件或者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发布机关或执行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