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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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机构职责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全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四)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一通三防”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市煤矿灾害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实施产能、产量监控;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协调组织全市煤炭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八)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统筹全市煤炭行业科技和信息工作;负责科技手段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预审上报。

(十)负责全市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驻矿安检员资格的考核、培训等。

(十一)指导全市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内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营销策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调度全市煤矿的生产和销售。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办公室

主要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机关目标责任制、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印鉴、会务、接待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的重要讲话;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煤炭安全信息。

机构名称:安全科

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管理全市煤炭行业纠察工作。煤矿应急救援:协调全市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组织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和煤矿救护队的日常管理;负责瓦斯检测监控系统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参与组织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抢险、救护、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煤矿重特大危险源的监控。

机构名称:规划发展科

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工业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组织行业实施结构调整,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参与全市煤矿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负责行业内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查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初验上报;负责行业内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的审查上报;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承担全市煤炭产运销衔接的相关工作;按有关部门规定,具体承办全市煤炭销售工作;建立和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组织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预审;参与煤矿开采及洗选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参与煤矿建设竣工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负责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统筹矿区绿化和林业管理。

机构名称:技术指导科

主要职责:

负责煤矿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引用、推广工作;统筹全市煤炭行业科技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对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论证、可研、设计和竣工验收;组织研究重大煤炭工业经济政策;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地方法规和重要文件、报告的研究和起草。

机构名称:行业管理科

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控制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按有关部门规定,负责煤矿资源枯竭矿井闭坑、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批或上报;负责煤矿地质报告的审批或上报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负责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核准;负责煤矿标准化建设,指导煤炭行业品牌建设工作;参与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和煤炭准销票管理。

机构名称:机电科

主要职责:

贯彻上级有关机电管理工作的各项法令、条例及规定。制定本市地方煤矿有关机电管理的标准和实施细则;负责对全市各类煤矿安全监控、产量监控、入井人员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领导决策及时提供信息;监督协调全市地方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检查各煤炭企业机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组织全市地方煤矿机电设备检查、验收、总结和上报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并监督煤矿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各类设备淘汰期限按期淘汰;统一编制煤矿供、用电和节电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各煤矿和电力部门的供用电关系,保证煤矿用电;负责全市地方煤矿节能项目的规划、审查,下达全市地方煤矿的节能考核指标,协调指导节能设备和其它机电设备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改造;配合有关部门和科室参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衰老矿井报废、机电设备维简费的审定和管理、安全检查和事故追查分析及全市地方煤矿关健岗位的机电职工培训、统考、技术比武等有关工作;负责本科业务范围内的文书、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