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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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民政局




机构职责


长治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规定,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指导,监督社团各项活动。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活动。

(五)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物并监督使用。

(七)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八)研究加强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政治民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办理工作。

(九)办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间与相邻地(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

(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审批和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责: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并进行监督督办;

参与民政政策法规调研,草拟民政事业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办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和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局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基建物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优抚科

主要职责: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荣立二等功和因公因病致残农村义务兵;管理农村老党员的补贴款发放和管理;烈士陵园、光荣院工作。

安置科

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的安置。

救灾救济科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和贯彻救灾救济、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承担全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和接收的分配工作;组织检查灾情,慰问灾民,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保障农村五保户、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规定。

社会事务科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殡葬改革。

基政科

主要职责:

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 (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管理工作;办理婚姻登记、管理婚姻档案资料,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社团科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的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实施。

区划地名科

主要职责:

组织全市实施行政区划,勘界及地名管理,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