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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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9-07-01发布2000-01-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DB11/T152-19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排气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尔国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4762-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GB/T 15089-94机动车辆分类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排气污染物

排气污染物指汽油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假定碳氢比为1:1.85)和氮氧化物(NOX)。后者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2比排放量

比排放量指发动机每千瓦小时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量,以g/kWh表示。

3.3汽油机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汽油机是指采用点燃式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使用燃料为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

3.4最大总质量

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5 M类、N类汽车

M类、N类汽车指GB/T 15089中规定的相应车辆。

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127;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g/kWh

实施阶段实施日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OHC + NOx

第1阶段2000年1月1日34.014.0

第2阶段2004年1月1日20.48.4

5.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 14762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检查试验

从批量生产的汽油机中抽取一台,进行本标准第5节规定的试验。发动机一次试验测得的比排放量不超过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则认为合格。

如果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一台汽油机不能达到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制造厂可以要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台汽油机进行测定。&127;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机的台数n(包括原来抽检的一台)。除原来抽检的那台汽油机以外,其余样机均应进行一次第5条规定的试验。

根据抽检的n台样机测得的每种污染物的平均比排放量,求出算术平均值( X )和标准偏差(S),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该批汽油机的检查结果合格。

式中:L─表1中规定的每种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k─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2;

Xi─n台样机中任何一台单独取得的测试结果。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