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园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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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园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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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园系统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公园经营服务的管理水平,向游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成都市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公园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园食品经营管理是指公园内的食品经营部、餐饮店、茶铺。临时性食品摊位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成都市各类公园食品经营管理,包括自营、合作、承包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园内食品经营部、餐饮店、茶铺的设置分布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新增和变更项目应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园内食品销售价格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园内食品经营部、餐饮店、茶铺、临时性食品摊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具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六条

食品经营部、餐饮店、茶铺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健康证应随岗备查;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做到操作前和便后洗手,凡有手外伤、感冒发烧和腹泻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进货、存放、加工、销售的经营管理要求

第七条

建立健全食品进货的登记制度。需采购食品及其原、辅料时,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并向对方索取商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定型食品和食品原、辅料必须有商品标识,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

第八条

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料,各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进货登记表所附内容进行登记。

第九条

存放食品的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霉、防腐、防蝇、防鼠等设施,存放的各种食品应分类堆码并离地20cm,隔墙30cm,各种食品应标签立卡,堆垛之间应留通道,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第十条

食品存放必须做到生熟隔离、成品和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消毒药物隔离,杜绝食品中毒事故。

第十一条

服务人员应定期检查食品的保存期,发现过期应及时处理,禁止出售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应做到生熟分开,防止熟食品与生食品、直接食用食品与待加工食品交叉污染;盛装生、熟食品的容器(盆、盘、桶等)应严格分开,禁止交叉使用;冰箱、菜墩、水池用具等严禁生熟混装、混用。

第十三条

严禁加工、使用腐烂变质、发霉、生虫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辅料。防止食物被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凉菜加工必须做到“五专”,即:

1、专人:固定厨房专人加工冷菜;

2、专室:专为加工冷菜用的加工间,禁止加工其它食品和放置无关食品,专室内必须设洗手池和出菜窗口;

3、专用工具:凉菜间内的刀、砧板、盆、盘、抹布、墩等专用工具应严格禁止与其他工具混用;

4、专用消毒设备:凉菜间内设有供工具、容器、水果、蔬菜洗刷消毒用的设备,应随时洗刷消毒;

5、专用冷藏设备:凉菜间内应设必需的冰箱,专供存放凉菜及所用的原料,冰箱要定期除霜、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所有食具应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操作规程,实行食具消毒后密封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出售的食品必须有商检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和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禁止出售三无产品、代销产品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等有损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十七条

出售无包装食品应加设防尘、防蝇设备,服务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无包装食品。

第十八条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专用售货工具取拿食品。

三、临时性食品摊点的经营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公园内因举办大型园庭活动,需引进部份临时性食品摊点时,所有摊点经营者必须向公园提供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按公园指定区域进行布点经营,所有摊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公园景观,活动结束时,随之拆除。

第二十条

园内引进的临时性食品摊点,除定型食品摊点外,所有经营直接入口的熟食品摊点,原则上均要错开每年的6月—9月高温季节。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食品摊位必须具有洗消、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基本卫生设施,做到生熟冰柜严格分开。所售一切熟食品不得敞售应现场制作并要求彻底煮熟、煮透,超过4小时后必须重新加工后再销售。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食品摊位的制作、销售区域的地面必须是硬覆盖(易于清洗),给排水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棚架均应使用卫生、美观易清洗的材料,燃料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四、食品经营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园内的各类餐饮店均应设置容量相适应的隔油隔渣池,并应坚持每天清除废油和废渣。园内的各类餐饮店、经营部均应设置收集废弃物和垃圾的专用加盖容器,并坚持日产日清。

第二十四条

积极做好除“四害”(蚊、蝇、螂、老鼠)防疫工作,保持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

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公园分管服务工作的负责人对食品经营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责任制。

2、制定食品经营事故处理的预案措施,组织本单位食品卫生事故的紧急处理。

3、坚持每一月一次食品经营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食品经营安全隐患。

4、积极配合市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对园内食品经营进行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公园均须设立一名食品经营监督员,监督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国家、省、市物价有关规定,定期对园内食品物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园内所售食品经营的质量检查,并可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查看索取必要的资料。

3、定期对园内各经营点食品进货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到检查记录。

4、物价监督员的工作向公园分管主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