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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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5-15

执行日期:2006-5-15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4)9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举办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举办学校应以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为主要目的,招生对象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

(二)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选择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居住相对集中、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地域。

(四)学校建设前(包括租赁校舍)应取得规划、国土、建设部门的同意。举办者申请设立学校时,应提供拟办学校校产(包括土地、校舍、设施等)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校园、校舍,以及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生活动场所和必备的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教学设施,教室应保证通风、采光良好。

(六)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基本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的规定,详细指标见《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附件1)、《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初中校舍标准(试行)》(附件2)。

(七)学校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八)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合格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九)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由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纳入民办教育的范围统一管理。

二、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一)举办者应保证学校必要的办学经费,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核算成本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应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计划,使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教材。

(四)学校应严格按照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一)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内教育资源和需求实际,做好设立学校的规划。

(二)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成立相应的综合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对学校的鼓励和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办学设施、师资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和指导,将教师进修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教育系统的统一管理。

(五)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学校任教的专职教师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方面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六)在学校就读的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协议委托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根据已接收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按照本区(市)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四、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本区域内所有此类学校进行清理和检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关要求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可补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批准举办的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市教育局

附件:1.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

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及《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一)建设规模。小学建设规模应不少于6个班,每班40人。

(二)项目构成。

1.教学用房: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图书室、电教室。

2.教学辅助用房:仪器准备室、体育器材室。

3.行政教学办公用房:教学办公室。

4.行政办公辅助用房: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

5.生活服务用房:食堂及开水房、厕所。

二、校园规划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一)新建学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二)由旧房改(扩)建的校舍,在改造前应请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是D级危房的建筑必须立即拆除,对于其他级别的危房应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加固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若对建筑结构可能造成影响的,在改造前应请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防火、通风、采光等有关规定。

(五)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公路干道边,出入口外侧应有人流缓冲地域。

(六)校园上空不能有高压电力线路穿越。

三、校舍建筑指标

(一)教学用房。

1.普通教室:应每班设置1间教室,使用面积为45—50平方米/间。

2.音乐教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45—50平方米/间。

3.自然教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56—68平方米/间。

4.电教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6班18平方米/间,12班22平方米/间,18班26平方米/间。

5.图书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6班22平方米/间,12班30平方米/间,18班38平方米/间。

(二)教学办公室。每校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并按全体教师设置座位,使用面积为3平方米/座;总使用面积为6班22—28平方米/间,12班48—56平方米/间,18班75—84平方米/间。

(三)生活服务用房。

1.师生食堂(操作间):总使用面积为6班40—50平方米,12班70—80平方米,18班100—120平方米。

2.厕所:男厕所按每40人1个蹲位(或1米长大便槽),1米小便槽计;女厕所按每25人1个蹲位(或1米长大便槽)计。

(四)辅助用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辅助用房包括自然教室准备室、乐器室、体育保管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开水房等,共6间,面积为75—120平方米。

四、体育运动场地

若无条件设置田径场,应按平均不少于4平方米/生设置活动场地。

学校建筑标准参照教育部《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第六章执行。

附件2“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初中校舍标准(试行)

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及《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初中校舍标准(试行)》。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一)建设规模。初中建设规模应不少于6个班,每班45人。

(二)项目构成。

1.教学用房: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图书室、计算机教室、电教室。

2.教学辅助用房:体育器材室、化学药品库、仪器准备室。

3.行政教学办公用房:教学办公室。

4.行政办公辅助用房: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

5.生活服务用房:食堂及开水房、厕所。

二、校园规划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一)新建学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二)由旧房改(扩)建的校舍,在改造前应请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是D级危房的建筑必须立即拆除,对于其他级别的危房应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加固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若对建筑结构可能造成影响的,在改造前应请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防火、通风、采光等有关规定。

(五)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公路干道边,出入口外侧应有人流缓冲地域。

(六)校园上空不能有高压电力线路穿越。

三、校舍建筑指标

(一)教学用房。

1.普通教室:应每班设置1间教室,使用面积为50—56平方米/间。

2.实验室(含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应按6班、12班、18班分别设置1间、2间、3间,使用面积均为72—80平方米/间。

3.音乐教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50—60平方米/间。

4.计算机教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72—80平方米/间。

5.图书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6班20平方米/间,12班30平方米/间,18班40平方米/间。

6.电教室:应每校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6班18平方米/间,12班22平方米/间,18班26平方米/间。

(二)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办公室),应按全体教师人数设置座位,使用面积为3平方米/座,总使用面积为6班40—60平方米/间,12班80—100平方米/间,18班120—150平方米/间。

(三)辅助用房包括实验室准备室、化学药品室、乐器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开水房等,共7间,面积为150—200平方米。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四)生活服务用房。

1.师生食堂(操作间):总使用面积为6班60—80平方米,12班80—100平方米,18班100—120平方米。

2.厕所:男厕所按每40人1个蹲位(或1米长大便槽),1米小便槽计;女厕所按每25人1个蹲位(或1米长大便槽)计。

四、体育运动场地

若无条件设置田径场,应按平均不少于6平方米/生设置活动场地。

学校建筑标准参照教育部《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第六章执行。